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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投擲及掉落物件) 一、禁止向大橋橋面、引橋或海面投擲或掉落任何物件、煙蒂或垃圾。 二、違反上款之規定者,科以澳門幣1,000.00元至5,000.00元之罰款,且不影響因對大橋及引橋或對第三人造成損失而適用有關法律後引致之司法程序。